目?次
前?言:
本標準根據GB/T1.1—2009給出的規則進行起草。
本標準由全國移動實驗室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天高科特種車輛有限公司、沈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鐵嶺陸平專用汽車有限責任公司、漢陽專用汽車研究所。
本標準的主要起草人:段連城、王國海、李梅、李楠、郭江、湯科、王冬妍、董為民、徐向光。
移動實驗室設計原則及基本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移動實驗室的分類、設計原則和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車載的移動實驗室。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SJT207 設計文件管理制度
QC/T 484 汽車油漆涂層
GB1495 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
GB1589 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
GJB6109 軍用方艙通用規范
GB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6297 大氣污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8484 有害廢棄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8 有害廢棄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19489 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24777 化學品理化及其危險性檢測實驗室安全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移動實驗室 mobile laboratories
滿足特定目的和要求,在可移動的設施和環境中進行檢測、校準或科學實驗的成套裝置或組織機構。
3.2 自行式 self-propelled lab
具備動力,可獨立行駛移動的方式。
3.3 拖掛式 trailer
無動力系統,具備行走機構,依靠其他車輛牽引移動的形式。
3.4 方艙式 container
具有一定防護能力的,可搬運的廂式實驗艙。
3.5 實驗艙 mobile laboratories van
指用于承載移動實驗室實驗人員、校準設備、檢測設備及其他專業設施的艙體,能為正常開展校準和檢測工作提供適宜的作業環境。
4 移動實驗室分類
4.1 按移動方式分為三類
4.1.1 自行式
4.1.2 拖掛式
4.1.3 方艙式
4.2 按功能分為四類
4.2.1 物理移動實驗室
4.2.2 化學移動實驗室
4.2.3 生物移動實驗室
4.2.4 綜合移動實驗室
5 移動實驗室設計原則
5.1 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移動實驗室進行設計時應根據移動實驗室的不同類型充分識別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國家強制性標準。
5.2 安全性
移動實驗室設計時應根據不同類型的移動實驗室特性,充分識別移動實驗室在使用、移動、儲存等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在設計中進行有效控制。
5.3 環保性
移動實驗室在移動過程中和實驗室使用過程中的環保指標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要求,如噪聲、尾氣排放、廢氣排放、污水排放、電磁干擾等。
5.4 可靠性
移動實驗室應進行可靠性設計、可靠性試驗和可靠性驗證;在規定的使用環境條件下工作,壽命應不小于規定的時間,如承載車輛、車載儀器設備的最低使用年限。
5.5 模塊化
移動實驗室應采用模塊化設計,實現實驗室的功能最大化、空間最小化和制作成本最低化。
5.6 通用化
移動實驗室應采用標準化設計;零部件設計在滿足功能前提下優先選用成熟結構,最大限度實現零部件的通用互換要求。
5.7 維修性
移動實驗室設計方案及組成移動實驗室零部件、設備應具備可維修特性,易損件便于維修更換。
5.8 滿足顧客要求
移動實驗室的設計以顧客為關注點,最大程度的滿足顧客的需求。
6 移動實驗室設計基本要求
6.1 移動實驗室的環境適應性
6.1.1 充分識別移動實驗室使用地區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氣壓、風速等),保證移動實驗室能正常作業。
6.1.2 充分識別移動實驗室使用地區的道路條件(如高速路、城市路、鄉村、山路、港口等),選擇相應的移動方式及載具。
6.2 移動實驗室的移動特性
6.2.1 自行式移動實驗室應符合國家對道路行駛車輛相關標準的要求。如:GB7258;GB1589等。
6.2.2 拖掛式移動實驗室應符合國家對道路行駛車輛相關標準的要求外,還應確定與載具相應的拖掛形式。
6.2.3 方艙式移動實驗室應符合國家對道路行駛車輛相關標準的要求外,還應確定與載具相應的固定和裝卸方式。
6.2.4 移動實驗室載具車輛應是國家汽車產品公告中的汽車整車、二類底盤及半掛車。
6.3 移動實驗室實驗艙的要求
6.3.1 實驗艙內的布置設計應符合人機工效學理念。
6.3.2 實驗艙的地板及側壁的儀器或設備的安裝位置應設置預處理。
6.3.3 實驗艙的艙體應具備保溫、防水、阻燃等特性,且便于清潔與消毒。不同類型的實驗艙,其內壁材料還應滿足相應的技術要求。
6.3.4 實驗艙艙體可為各類方艙結構,也可采用廂式車身結構或集裝箱結構。組成實驗室各壁的部件之間應進行有效的密封處理。
6.3.5 移動實驗艙的密封性應符合GJB6109密封性的要求。
6.3.6 實驗艙在正常條件下頂板應能承受大于2kN/㎡均布載荷和大于3kN/300X600mm集中載荷,底部應能承受大于3kN/㎡均布載荷、大于3kN/500X500mm集中載荷和大于1kN/10X10mm的點載荷。
6.3.7 實驗艙根據需要安裝門鎖,門鎖應便于在內部快速打開,門把手開啟力矩不大于40N.M。
6.3.8 實驗艙應設置逃生設施。
6.3.9 移動實驗室可采用正壓或負壓艙設計滿足使用特性的要求。
6.3.10 移動實驗室內部按照使用需求進行區域劃分進行特殊設計和通用設計。
6.3.11 必要時,實驗艙與載具車輛之間應設置滿足要求的減震裝置。
6.4 移動實驗室的外飾及防腐要求
移動實驗室外表面的防腐保護涂層,應符合QC/T484的要求。
6.5 實驗室裝備
6.5.1 應在實驗艙的明顯部位配備滅火裝置。
6.5.2 實驗櫥柜
實驗艙內的設施及實驗櫥柜上的門和抽屜的啟閉應具備鎖止功能。
6.6 實驗儀器
6.6.1 移動實驗室應采用車載型實驗儀器,安裝固定可靠,必要時應采用相應等級的減震裝置。
6.6.2 實驗儀器選擇應具有電磁兼容的特性。
6.7 移動實驗室的供電
6.7.1 移動實驗室按不同的需要,選擇裝備外接市電供電、UPS供電和車載發電機供電等不同的供電方式,且連續供電時間不低于4小時。根據需求預留供電接口。
6.7.2 移動實驗室的配電系統中必須具備滿足要求的接地、漏電保護、過欠壓保護系統、防雷、報警、指示等裝置。
6.7.3 移動實驗室應配備符合功能需求的照明裝置。宜設置應急照明。
6.8 移動實驗室供排水系統的要求
6.8.1 有需求的移動實驗室,需裝備供排水系統。
6.8.2 供水水源應不受污染,若實驗用水與公用水的水源不一,應分別注明。
6.8.3 供水水量應能滿足實驗室不少于24小時正常工作的供給。
6.8.4 排水系統應配備污水收集、排放裝置。
6.8.5 供排水系統均應設置水位顯示報警系統。
6.8.6 供排水系統應設置排空裝置,必要時,應具有保溫、防凍功能。
6.9 移動實驗室空調、潔凈系統和通風系統的要求
6.9.1 對有需求的移動實驗室,安裝溫度濕度調節系統,使實驗室內的環境滿足實驗用儀器、設備的使用要求。
6.9.2 移動實驗室應根據需要設置排毒柜、萬向排氣罩、風機等通風裝置。
6.9.3 移動實驗室應根據需要設置初、中、高效過濾器。
6.10 移動實驗室供氣系統的要求
移動實驗室應根據需要設置供氣系統,系統應保證密封、高潔凈、耐用和安全可靠。滿足實驗儀器對各類氣體不間斷使用及對整體或局部氣體壓力、流量進行全程調整的要求。
6.11 移動實驗室環保的要求
6.11.1 移動實驗室的廢氣排放應達到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的要求。
6.11.2 對于允許短時間貯存的有害廢棄物宜根據需要做預處理,如酸堿中和、消毒等。
6.11.3 移動實驗室有害廢棄液體、固體應棄置于專門設計的、專用的和有標識的用于處置有害廢棄物的容器內。實驗結束后及時送到具有處理能力的機構按GB8978、GB18484、GB18598、GB24777等相關標準要求和有關規定處理。
6.11.4 移動實驗室的車載發動機、發動機或底盤發動機的尾氣排放應達到國家相應的排放標準要求。
6.11.5 移動實驗室的噪聲分為行駛噪聲和作業噪聲兩種。行駛噪聲應符合GB1495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中的要求,城區內作業噪聲應不得高于90dB。
6.12 移動實驗室智能化的要求
6.12.1 移動實驗室宜根據需求設置實驗艙自控系統、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安全預警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綜合智能化系統。
6.12.2 實驗艙自控系統應對通風、實驗用氣體、給排水、溫濕度進行集中控制。
6.12.3 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應裝備必要的信息處理和傳送設備或預留接口。
6.13 移動實驗室安全防護的要求
6.13.1 移動實驗室的設計應保證對生物、化學、輻射和物理等危險源的防護水平控制在經過評估的可接受程度,為關聯空間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及防止危害環境。
6.13.2 應評估生物材料、樣本、藥品、化學品和機密資料等被誤用、被偷盜和被不正當使用的風險,并采取相應的物理防護措施。
6.13.3 生物安全移動實驗室應滿足GB 19489《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中的要求。
6.13.4 移動實驗室內應設有危險品防護和警示系統。
6.14 標識
移動實驗室應裝有符合相關實驗室標準要求的銘牌和標識,包括實驗室功能、區域管理、指引、危險品防護、警示、禁止提示、說明等。供電線路應有明顯標識區別。
6.15 技術文件
移動實驗室應具備完整的可追溯的技術文件,滿足JT207 設計文件管理制度規定要求。移動實驗室應攜帶以下技術文件: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工具及備附件清單等保障性文件。
6.16 移動實驗室的行駛可靠性
6.16.1 移動實驗室可根據實際使用狀況設定相應的可靠性試驗方案。
6.16.2 在規定的使用條件下工作,移動實驗室一般故障的平均故障里程大于3000KM。
6.16.3 通過規定的可靠性行駛試驗后,移動實驗室的所有實驗儀器及設備應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現影響移動功能和實驗功能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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