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根據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進行起草。
本標準由全國移動實驗室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沈陽紫微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沈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遼寧陸平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攀、榮志民、陳顯華、郭永海、張建、田佳、吳長偉、張健、王鵬、徐躍波。
本標準規定移動實驗室用溫度濕度控制系統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車載移動實驗室溫度濕度控制系統的通用技術條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50346 生物實驗室建筑規范
GB/T 19489 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 4706.32 家用和類似電器通途的安全 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的特殊要求;
GJB 150.10A 軍用裝備實驗室環境試驗方法 第10部分 霉菌試驗
GJB 150.11A 軍用裝備實驗室環境試驗方法 第11部分 鹽霧試驗
GJB 150.12A 軍用裝備實驗室環境試驗方法 第12部分 沙塵試驗
JGJ71 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范
溫度、濕度控制系統 temperature & humidity control system
用于實現和調節移動實驗室內部所需溫度、濕度環境的設備、控制器件及輔助設施總成。
室內單元 indoor unit
安裝在移動實驗室內部的設備、控制器件及輔助設施。
室外單元 outdoor unit
安裝在移動實驗室外部的設備、控制器件及輔助設施。
本規范性文件相關實驗要求應符合規范性文件與相關實驗要求。本規范性文件與相關實驗要求不一致時,應以相關標準規定為準。
4.2.1 工作環境
系統應在以下環境下正常工作和貯存
a) 溫度:工作:-45℃~55℃,貯存:-55℃~70℃;
b) 相對濕度10%~95%;
4.2.2 外觀質量
a) 系統各設備機架、殼體不應有變形,防護涂層、鍍層不應有褶皺、龜裂、起皮、劃傷現象;
a) 系統各設備使用塑料件應具有抗老化性能;
b) 室內單元設備應無尖銳棱角,外形美觀,易于清理;
c) 設備設有固定安裝措施,保證在移動狀態下不對設備工作造成影響。
4.2.3 耐振動性能
4.2.3.1 系統中各設備在不工作應能經受X、Y、Z三個方向的掃頻振動試驗。其掃頻振動試驗的嚴酷度等級應符合表1的規定。經振動試驗后,零部件應無損壞,緊固件應無松脫現象,性能應符合系統電氣性能參數的標準規定。
表1 掃描振動試驗嚴酷等級
頻率(Hz) |
振幅(mm) |
加速度(m/s2) |
掃描速率(otc/min) |
每一方向試驗時間(h) |
10.0-25.0 |
1.2 |
— |
1.0 |
8.0 |
25.0-500.0 |
— |
30.0 |
||
注1:表中的振幅和加速度適用于“Z”方向,對于“X”和“Y”方向其振幅和加速度值可以除以2。 注2:振動試驗時的“Z”方向規定為:與移動實驗室的垂直方向平行的方向。 |
4.2.3.2 系統集成后在不工作及正常安裝狀態下隨移動實驗室經受500km三級路面跑車及跑車制動試驗,試驗后,系統工作正常,無松動脫落現象。
4.2.4 噪聲
系統工作后,實驗室內噪音不大于55分貝。
4.2.5 電氣強度
設備電氣強度應符合GB4706.32中的16.4規定,不應有閃絡或擊穿發生。
4.2.6 冷態絕緣電阻
在溫度15℃~35℃,相對濕度45%~75%的情況下,各電氣回路對地及回路間的冷態絕緣電阻應不小于2MΩ。
4.2.7 低溫啟動性能
系統加熱設備、風機在低溫環境下應能夠正常啟動工作。
4.2.8 防水性能
4.2.8.1 室外單元
室外單元在側面與鉛垂方向交角為30°~45°,頂面與鉛垂方向的交角0°~45°的情況下淋雨,能耐受降雨強度6mm/min、持續時間1h的淋雨,無進水。
4.2.8.2 室內單元及管路
室內單元在水蒸汽或飛濺水滴進入情況下不造成漏電及短路現象;室內外相通管路及電路具有良好水密封性。
4.2.9 水排空能力
d) 空調設備應具有自動除霜和凝結水排除能力,不應有不應有水從空調設備中溢出或吹出;
c) 系統具有管路中應具有在低溫存儲時水排空能力。
4.2.10 可靠性
平均故障間隔時間大于3000h。
4.2.11 維修性
系統各設備在保證拆卸面板或封板情況下,平均維修時間不大于0.5h。
4.2.12 霉菌
應具有抗霉菌能力和能有效抑制霉菌生長。按GJB1510.10A規定霉菌環境條件下,防霉能力不低于0~2級。
4.2.13 鹽霧
設備外部涂層及金屬零部件具有抗鹽霧能力。按GJB1510.11A規定鹽霧環境條件下,不應出現明顯腐蝕或損壞現象。
4.2.14 沙塵
在吹砂濃度為0.177g/m3環境條件下,設備室外單元(或室外側)應能正常工作。
4.2.15 潔凈度
對于有潔凈度和生物安全防護要求的移動實驗室,加裝通風過濾系統和空調凈化系統,具體要求滿足GB50346生物實驗室建筑規范5空調、通風和凈化和GB/T 19489 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中規定的要求。
4.3.1 溫濕度控制方式要求
控制系統元器件安全符合GB4706.32的規定,控制方式根據使用要求應能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主要控制功能應保證:
a) 控制系統應能對壓力、溫度、濕度及運行狀態進行控制,并應在保護裝置動作時進行報警和停機;
e) 控制系統應具有電源過壓、欠壓、短路、斷路、漏電保護功能;
f) 控制系統應保證一個工作區域內制冷和制熱狀態、加濕和除濕互鎖。
4.3.2 溫濕度控制精度要求
a) 調節范圍:按照實驗室產品合同、技術協議或使用范圍相關規定執行 ;
d) 穩定性:按照實驗室產品合同、技術協議或使用范圍相關規定執行 ;
e) 均勻性:按照實驗室產品合同、技術協議或使用范圍相關規定執行;
f) 升降溫度及濕度調節:按照實驗室產品合同或技術協議規定執行。
4.3.3 溫度濕度顯示系統
a) 顯示器能夠直觀顯示工作空間內的溫濕度狀態;
g) 具有良好的長期穩定性、滯后小、精度高;并附有相應的校準報告或說明資料。
h) 溫度、濕度測量范圍:符合實驗室產品合同、技術協議或使用范圍相關規定;
i) 顯示器反應時間:≤15s。
4.3.4 安全性
a) 系統在行車狀態下正常工作;系統連接件不應有松動脫落現象;
g) 系統在人可能接觸的高速旋轉及高熱部位應具有防護裝置;
h) 系統應具有可靠的接地措施和防雷措施;
i) 系統各設備具有安全可靠的固定措施及安裝操作保護裝置。
系統中使用的各設備、元器件在使用前按照設備、元器件自身所在行業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在本系統應用。
5.2.1 工作環境
移動實驗室整體完成后,在4.2.1工作環境情況下,啟動系統可正常工作,并能滿足4.3中的規定。
5.2.2 外觀質量
目測和手觸摸檢驗,滿足4.2.2規定。
5.2.3 耐振動性能
5.2.3.1 系統各設備振動試驗在標準試驗臺上進行測試,滿足4.2.3.1規定的要求。
5.2.3.2 跑車前檢測各設備保證固定完好,跑車試驗行使速度為30km/h~50km/h,每行駛10km制動一次,試驗過程和完畢檢查系統滿足4.2.3.2規定的要求。
5.2.4 噪聲測試
均勻選取移動實驗室內部距地面高度1m點10處及控制系統出風口200mm位置,用噪聲測試儀測試,平均指標不大于55dB。
5.2.5 電氣強度測試
系統電氣強度應符合GB4706.32中的16.4規定進行試驗,應符合4.2.5的規定
5.2.6 冷態絕緣電阻
系統完工后,將總電源開關置“通”位;各分路設備開關置“斷”位;各電源插座不接任何設備。將兆歐表一端接地,另一端分別接到電氣件導電端端子上,使兆歐表輸出一個100V~500V的電壓,保持這個電壓直到指針停止擺動或者絕緣電阻不再增加為止,其冷態絕緣電阻應不小于2MΩ。
5.2.7 低溫啟動性能
在規定的低溫工作環境條件下,啟動系統,目測加熱設備和風機能夠正常工作。
5.2.8 防水性能測試
實驗室整體完工后,進行側面與鉛垂方向交角為30°~45°,頂面與鉛垂方向的交角0°~45°的情況下淋雨,能耐受降雨強度6mm/min、持續時間1h的淋雨測試,檢測本系統符合4.2.9規定。
5.2.9 水排空能力測試
檢查系統是否設置最低水排放點,打開排放點,各部位無積水。
5.2.10 可靠性
平均故障間隔時間大于3000h。
5.2.11 維修性
系統各設備在保證拆卸面板或封板情況下,平均維修時間不大于0.5h。
5.2.12 霉菌
按GJB1510.10A規定方法進行試驗,結果滿足4.2.13。
5.2.13 鹽霧
按GJB1510.11A規定方法進行試驗,結果滿足4.2.14。
5.2.14 沙塵
按GJB1510.12A規定方法進行試驗,結果滿足4.2.15。
5.2.15 潔凈度
通風空調系統應按照現行標準《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范》JGJ 71的方法和標準進行嚴密性試驗。滿足4.2.15中規定。
5.3.1 基本功況檢測
使用前,目測檢查各設備是否固定完好,線路連接是否正確可靠。開啟移動實驗室溫度濕度控制系統,檢測各設備是否正常運行。
5.3.2 精度校核
在實驗室內部各工作區域設置傳感器位置作為測試點,開啟移動實驗室溫、濕度控制系統,穩定后檢測各測試點顯示數值,同時,用單獨的溫度、濕度測試儀器進行各點測試,數值與溫、濕度控制系統中各點數值一致。
5.3.3 控制能力檢測
使用輔助加熱、制冷、加濕、烘干設備對移動實驗室內部進行加熱、制冷、加濕、烘干,檢查控制系統是否按照4.3.2中規定要求進行自動調節。